2020-04-13 20:31
根據海關總署2020年第53號公告,自4月10日起,對“6307900010”等海關商品編號項下的11類醫療物資實施出口商品檢驗,共涉及19個HS編碼。之前,對出口檢測試劑已實施衛生檢疫。
序號 |
類別 |
商品編號 |
監管證件 |
檢驗檢疫類別 |
1 |
醫用口罩 |
6307900010 |
N |
|
2 |
醫用防護服 |
6210103010 |
N |
|
3926209000 |
N |
|||
3 |
紅外測溫儀 |
9025199010 |
N |
|
4 |
呼吸機 |
9019200010 |
A |
M/N |
9019200090 |
A |
M/N |
||
5 |
醫用手術帽 |
6505009900 |
N |
|
6 |
醫用護目鏡 |
9004909000 |
N |
|
7 |
醫用手套 |
3926201100 |
N |
|
3926201900 |
N |
|||
4015110000 |
N |
|||
4015190000 |
N |
|||
8 |
醫用鞋套 |
6307900090 |
N |
|
3926909090 |
N |
|||
4016999090 |
N |
|||
9 |
病員監護儀 |
9018193010 |
A |
M/N |
10 |
醫用消毒巾 |
3005901000 |
N |
|
3005909000 |
N |
|||
11 |
醫用消毒劑 |
3808940010 |
N |
|
12 |
病毒檢測試劑 |
3822009000 |
A/B |
V/W |
一、出口申報
對53號公告所列11類出口法檢醫療物資企業通過單一窗口申報報關,不同于其他出口法檢商品的是,此次新增法檢出口醫療物資無需實施產地檢驗,報關時無需出口電子底賬。
(1)對出口法檢醫療物資,企業需在報關單商品名稱欄填報用途,并注明是否醫用,檢測試劑需注明是否為新型冠狀病毒檢測用。
溫馨提示:同一HS編碼下既有醫療物資又有非醫療物資的,應根據商品本身特征即生產制造標準,確定是否醫用。
(2)對三部委“5號公告”所列(含公告后續調整所列)的出口新型冠狀病毒檢測試劑、醫用口罩、醫用防護服、呼吸機、紅外體溫計5類醫療物資,企業向海關報關時,須提供書面或電子聲明和我國醫療器械產品注冊證書。新冠病毒檢測試劑還須提供藥監部門出具的出口銷售證明。
(3)對其他出口法檢醫療物資,企業向海關報關時,應當提供醫療器械產品注冊/備案證明和質量安全承諾聲明。對無相關證明和承諾聲明的,海關將實施嚴密監管。
(4)對新冠病毒檢測試劑,發貨人應當申請衛生檢疫審批,憑《入/出境特殊物品衛生檢疫審批單》通過單一窗口報檢,經海關檢驗合格后,獲得電子底賬,報關時填寫電子底賬帳號。
鄭重提示:企業必須按規定如實向海關申報,對將醫用物資偽報為非醫用物資的,依法從重處罰;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地方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二、質量安全要求
出口法檢醫療物資應當符合進口國(地區)的要求,對進口國(地區)無質量安全標準要求的,應當符合我國質量安全標準。
小工具
醫療物資國內外質量安全標準可登陸“海關總署網站—總署概況—商品檢驗司—政策法規”欄目查詢(不定期更新),訪問地址:http://sjs.customs.gov.cn/sjs/zcfg56/index.html
部分國家(地區)防疫物資技術法規和標準要求(第三版),訪問地址:http://sjs.customs.gov.cn/sjs/zcfg56/2963129/index.html
我國和國外部分國家(地區)防疫醫療物資質量安全標準和主要項目(第一版),訪問地址:http://sjs.customs.gov.cn/sjs/zcfg56/2963129/index.html
三、裝運前檢驗
按照中國和國外政府簽訂的雙邊協議,對出口至部分國家和地區的商品需申請實施裝運前檢驗。
國家 |
裝運前檢驗范圍 |
塞拉利昂 |
每批次價值在2000美元以上的貿易性質商品 |
埃塞俄比亞 |
每批次價值在2000美元以上的貿易性質商品 |
伊朗 |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疫的進出境產品目錄》中第25-29、31-97章,海關監管條件為B,檢驗檢疫類別為N的所列產品。 |
也門 |
《商品名稱及編碼協調制度的國際公約》(HS編碼)中第25至29章和第31至97章的產品。 |
聲明
企業是出口醫療物資質量安全第一責任人,海關依法實施檢驗監管。出口屬于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或者以不合格進出口商品冒充合格進出口商品的,將依法依規嚴厲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來源:重慶海關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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