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6-03 15:34
01
個稅最高15%,企稅15%
15條稅收優惠政策重磅發布
6月1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總體方案》,并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劃重點!相關稅收優惠政策有15條:
1、高端和緊缺人才個人所得稅最高15%稅率。
2、鼓勵類企業實施15%企業所得稅稅率。
3、企業進口自用生產設備免征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
4、進口營運用交通工具及游艇免征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
5、進口生產原輔料免征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
6、島內居民購買的進境商品免征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
7、離島免稅購物額度調高至每年每人10萬元并增加品種。
8、旅游業、現代服務業、高新技術產業企業2025年前新增境外直接投資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9、企業資本性支出可一次性稅前扣除或加速折舊和攤銷。
10、展會境外展品進口和銷售免稅。
11、對原產于海南或含進口料件加工增值超過30%的貨物進入內地免征進口關稅。
12、允許進出海南島航班加注保稅航油。
13、對在“中國洋浦港”登記并從事國際運輸的境內建造船舶給予出口退稅。
14、以“中國洋浦港”為中轉港從事內外貿同船運輸的境內船舶允許加注保稅油。
15、經“中國洋浦港”中轉離境的貨物試行啟運港退稅。
02
稅收制度設計
零關稅!低稅率!簡稅制!
按照零關稅、低稅率、簡稅制、強法治、分階段的原則,逐步建立與高水平自由貿易港相適應的稅收制度。
一、零關稅。
全島封關運作前,對部分進口商品,免征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全島封關運作、簡并稅制后,對進口征稅商品目錄以外、允許海南自由貿易港進口的商品,免征進口關稅。
二、低稅率。
對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實質經營的企業,實行企業所得稅優惠稅率。對符合條件的個人,實行個人所得稅優惠稅率。
三、簡稅制。
結合我國稅制改革方向,探索推進簡化稅制。改革稅種制度,降低間接稅比例,實現稅種結構簡單科學、稅制要素充分優化、稅負水平明顯降低、收入歸屬清晰、財政收支大體均衡。
四、強法治。
稅收管理部門按實質經濟活動所在地和價值創造地原則對納稅行為進行評估和預警,制定簡明易行的實質經營地、所在地居住判定標準,強化對偷漏稅風險的識別,防范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避免成為“避稅天堂”。積極參與國際稅收征管合作,加強涉稅情報信息共享。加強稅務領域信用分類服務和管理,依法依規對違法失信企業和個人采取相應措施。
五、分階段。
按照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的不同階段,分步驟實施零關稅、低稅率、簡稅制的安排,最終形成具有國際競爭力的稅收制度。
03
分步驟分階段安排情況
(摘選稅收相關方面)
一
2025年前重點任務
實行部分進口商品零關稅政策。
除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明確不予免稅、國家規定禁止進口的商品外,
1、對企業進口自用的生產設備,實行“零關稅”負面清單管理;
2、對島內進口用于交通運輸、旅游業的船舶、航空器等營運用交通工具及游艇,實行“零關稅”正面清單管理;
3、對島內進口用于生產自用或以“兩頭在外”模式進行生產加工活動(或服務貿易過程中)所消耗的原輔料,實行“零關稅”正面清單管理;
4、對島內居民消費的進境商品,實行正面清單管理,允許島內免稅購買。
5、對實行“零關稅”清單管理的貨物及物品,免征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清單內容由有關部門根據海南實際需要和監管條件進行動態調整。
6、放寬離島免稅購物額度至每年每人10萬元,擴大免稅商品種類。
優化稅收政策安排。
1、從本方案發布之日起,對注冊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并實質性運營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15%征收企業所得稅。
2、對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設立的旅游業、現代服務業、高新技術產業企業,其2025年前新增境外直接投資取得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3、對企業符合條件的資本性支出,允許在支出發生當期一次性稅前扣除或加速折舊和攤銷。
4、對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其個人所得稅實際稅負超過15%的部分,予以免征。
對享受上述優惠政策的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實行清單管理,由海南省商財政部、稅務總局制定具體管理辦法。
5、在全島封關運作的同時,依法將現行增值稅、消費稅、車輛購置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等稅費進行簡并,啟動在貨物和服務零售環節征收銷售稅相關工作。
二
2035年前重點任務
進一步推進財稅制度改革。
1、對注冊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并實質性運營的企業(負面清單行業除外),減按15%征收企業所得稅。
2、對一個納稅年度內在海南自由貿易港累計居住滿183天的個人,其取得來源于海南自由貿易港范圍內的綜合所得和經營所得,按照3%、10%、15%三檔超額累進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擴大海南地方稅收管理權限。
1、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作為中央與地方共享收入,銷售稅及其他國內稅種收入作為地方收入。
2、授權海南根據自由貿易港發展需要,自主減征、免征、緩征除具有生態補償性質外的政府性基金,自主設立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對中央級行政事業性收費,按照中央統一規定執行。中央財政支持政策結合稅制變化情況相應調整,并加大支持力度。
進一步研究改進補貼政策框架,為我國參與補貼領域國際規則制定提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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